案例:
陈某为其所有的车辆粤XXXXXX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被保险车辆性质为营业用车。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在保险期间内,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辆在XX路段与第三人林某发生了碰撞,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进行查勘。根据机动车辆估损单显示,被保险车辆修理费总额为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司机李某不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上述保险条款拒绝赔偿。
陈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庭审时陈某承认司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
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关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
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其无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事故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证,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保险公司在